
1月5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該條例對理順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明確總體規劃與各類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的關系,加強基層執法和綜合執法等難點問題進一步作出規范,將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明確和完善了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監督檢查等相關職責和組織實施本條例的主體責任。條例規定,秦嶺范圍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對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實行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省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推進生態環境直接受益區與秦嶺生態產品供給區建立區域間橫向補償機制;支持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破壞、污染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修訂后的條例增加了編制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和本省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方案相結合,劃定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的范圍,繪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分區規劃圖,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將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棲息地和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集中連片,需要整體性、系統性保護的區域,也劃入禁止開發區。
條例根據我省一些市、縣整體都在秦嶺限制開發區范圍內的實際,把已經納入城鄉規劃的區域列入適度開發區,依據城鄉規劃要求嚴格管理。同時規定,省發改委要提出秦嶺產業發展政策,制定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產業準入負面清單。
為提高執法效率,新條例對建立區域協作、信息共享、預警應急、聯合執法、交叉執法等機制作了規定。縣(市、區)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也可以由縣級行政執法部門在鄉(鎮)派駐執法人員組成聯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新條例增加了對礦產資源開發企業進行資源整合,提高礦山環境污染治理能力等內容。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嚴格控制和規范在適度開發區進行開山采石等露天采礦活動。同時,對企業集中貯存、處置尾礦渣等廢棄物、污染物、達標排放以減少對生態環境的損害等提出明確要求。
針對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新條例規定,在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針對旅游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新條例增加規定,在限制開發區、適度開發區規劃建設索道、滑道、滑雪(草)場等旅游基礎設施,須進行環評,并報省政府批準。(據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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