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9日,財政部聯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共同發布《關于規范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資產證券化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明確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發行主體、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級戰略的PPP項目進行資產證券化、著力加強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等成為亮點。
《通知》明確,探索項目公司股東開展資產證券化盤活存量資產。除PPP合同對項目公司股東的股權轉讓質押等權利有限制性約定外,在項目建成運營2年后,項目公司的股東可以以能夠帶來現金流的股權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存量股權資產。
根據《通知》,項目公司其他相關主體也可以發行資產證券化。在項目運營階段,為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支持的各類債權人,以及為項目公司提供建設支持的承包商等企業作為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可以合同債權、收益權等作為基礎資產,按監管規定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
《通知》明確,優先支持水務、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市場化程度較高、公共服務需求穩定、現金流可預測性較強的行業開展資產證券化。重點支持符合雄安新區和京津冀協同發展、“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國家戰略的PPP項目開展資產證券化。
在PPP項目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要切實做好風險隔離安排:堅持真實出售、破產隔離原則,在基礎資產與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資產之間做好風險隔離;不得通過資產證券化改變控股股東對PPP項目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項目運營責任,實現變相“退出”。
此外,需切實防范剛性兌付風險。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償付責任,由特殊目的載體(SPV)以其持有的基礎資產和增信安排承擔,不得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償付責任轉嫁給政府或公眾。(據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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